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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类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办理的时间节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6/3/12 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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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朱扣华
  
  基层派出所的执法实践中,伤害类案件有的以行政案件处理,有的以刑事案件处理,也有的先是作为行政案件后随着证据的补充转为刑事案件处理。但由于办案人员、审核人员认识不一、理解不一,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办理的时间节点可能存在不同。这里,笔者结合曾审核过的一起伤害类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就这一问题与大家进行简单探讨。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在某市一路口,市民陈某与李某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陈某挥拳殴打李某脸部,致使李某的鼻子受伤流血。辖区派出所当日以行政案件受理。而后,李某经医院检查鼻骨存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据此,派出所拟将该案转刑事案件办理。

  意见分歧
  这样的伤害类案件在日常接处警过程中经常遇到。从形式上看,简单明了,转刑事案件处置毋庸置疑。但办案人员对于具体什么时候转刑事案件,是在伤情鉴定后转,还是在鉴定告知后转,抑或是等事实查清后再转,存在意见分歧。笔者查阅了各种法律规定,都没有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条款。这里拟结合办案、审核经验进行初步探讨。

  法理评析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明显构成刑事案件的,可直接立案侦查;在行政与刑事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可以先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伤害类案件往往是以伤害结果来评价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轻伤以上可能就是刑事案件,否则就是行政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伤情构成轻伤以上的话,往往先按照行政案件办理。也就是说,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明显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是一些人体的特殊部位如鼻骨、肋骨等骨头损伤,骨折数量、粉碎性骨折、单双侧等细节对是否构成轻伤有重大影响,个别医院因医疗水平等原因,被害人先期看病治伤时可能检验不出骨头损伤的准确状态,检查结论不是十分精确,此类情况下一般先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鉴定。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从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要求要比行政案件中的高——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可以直接适用至行政案件,但行政案件中的证据需要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要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自然要符合刑事案件中鉴定的要求。经笔者比较,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行政案件中的鉴定要求有些许不同,最明显的就是刑事案件中需要聘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而行政案件中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但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要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而且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如行政案件中鉴定意见不能满足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要求,即使作出轻伤以上的鉴定,也不能作为转刑事案件的依据。
  再次,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是30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第4项之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也就是说,转刑事案件,是行政案件的终局性措施之一,是结案的一种方式,自然要在三十日的办案期限内完成。实务中个别办案单位在已经收到轻伤、重伤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就自然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没有履行转刑事案件手续,也认为不用在意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了,甚至超出行政案件办案期限,这是严重的程序违规。在案件转刑事案件之前,案件仍适用行政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应遵守办案期限的要求,也包括鉴定环节的相关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就是说,在鉴定意见收到五日内不转刑事案件,就必须按照行政案件鉴定的要求进行复印送达以及答复当事人可能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否则程序可能违规。
  最后,不管是在行政案件中还是在刑事案件中,都要着重对违法犯罪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即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在实践中,有的殴打他人案件虽然鉴定意见是轻伤,但在行政案件阶段就查清是被侵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其他介入因素造成的,这类案件已查清不涉嫌犯罪,就没有转刑事案件的必要了。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对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办理的时间节点没有直接规定,但最起码的要求是应在行政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考虑到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最好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五日之内即将鉴定意见送达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之前完成。同时,不管是收到伤情鉴定后还是伤情鉴定告知后转刑事案件,都必须贯彻刑事立案审查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把握立法精神,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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