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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做到“六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8/7/11 9:27:54
浏览次数:5542  
文·李奋军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侦查人员要结合办案实务不断提高刑事讯问的质量,才能发挥讯问笔录的证据价值,实现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目标。
  一、讯问观念要转变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的司法原则。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改变观念,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罪轻或罪重的过程中,要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原则。要根据证据情况确定讯问思路。
  二、讯问程序要规范
  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讯问,才能确保证据的价值。实务中在讯问程序方面特别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讯问前的传唤问题。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后才能开始讯问。传唤从形式上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犯罪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如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一段时间后到案,则必须进行书面传唤。实务中一些侦查人员讯问前的传唤把握不准确,未传唤先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二,讯问的地点。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进行了严格规定。根据公安部“四个一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必须在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为了侦查需要可能会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于是一些侦查人员在看守所之外为核实犯罪细节或有关问题,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讯问。但这一讯问结果因为讯问地点违法而不具有证据价值。
  第三,关于讯问时间。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法律规定对其讯问的时间只有24小时,拘留后最迟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因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讯问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在48小时内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饮食时间。对于复杂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是极其有限的。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就要制订讯问计划进行讯问,按照讯问计划提高讯问效率。
  三、讯问手段要合法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采取以下方式和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一是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是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手段划出了“红线”。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有“红线意识”。在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的情况下要采取恰当的方式,通过恰当的讯问策略,尽量在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如若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要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思维,通过尽可能收集其他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实现侦查目标。间接证据如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能达到指控犯罪的效果。
  
  ……
  详见本刊2018年7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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